山东: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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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印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具体要求如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钢铁企业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内的现有企业自2020 年11月1日起,其他非传输通道城市内的现有企业自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在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前,执行现行DB37/2376-2013、DB37/990-2013 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统一执行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统一执行15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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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DB 37/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7/T 2704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 37/T 2705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烧结sintering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2球团pelletizing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

3.3炼铁iron smelt

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的生产过程。

3.4炼钢steel smelt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5轧钢steel rolling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6铁合金ferroalloy smelt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7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9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0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1氧含量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内的现有企业自2020 年11月1日起,其他非传输通道城市内的现有企业自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在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前,执行现行DB37/2376-2013、DB37/990-2013 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统一执行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统一执行150mg/m3。

4.1.3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钢铁工业企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山东: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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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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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建设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4 企业应按照HJ 846 等行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4.5 排气筒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 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 373 和HJ 819 的要求。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 75、HJ 76 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3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 16157、HJ/T 397、HJ 75 和HJ76 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HJ 732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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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达标判定

6.1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除二噁英外)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施,启动8 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达标判定时段。

7 实施与监督

7.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相应大气污染物按从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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