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噁英类样品采集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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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4041-2021中表1规定了二噁英类的排放标准限值。根据HJ 916《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中5.3.6规定,二噁英类“每周期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单次样品的采集时间不少于2h”。DB32/4041-2021中6.3规定: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DB32/4041-2021中也并未引用二噁英监测技术规范,如执行DB32/4041-2021采集二噁英类时,仅采1次二噁英样品进行检测是否满足执行标准?

在实际监测工作中,二噁英类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应符合《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 916-2017)及《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的要求。所以,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时,对于连续运行的设施,二噁英类样品每周期应采集不少于3个,单次样品的采集时间不少于2h。
 
“仅采集1次二噁英样品进行检测”,在特殊情况下是允许的。例如:2019年11月21日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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