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恶英进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的要求,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意见稿中一共有19种/类化学物质,意外的是,我们关注的即二恶英(即第16项: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被纳入了。

曾经第一批名录征求意见时,我们有对二恶英未纳入名录提出过质疑,而后生态环境部在征求《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时,我们也提交了意见

筛选标准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重点筛选符合以下标准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估。
  1. 由于环境或健康风险原因,已被至少一个发达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的,且在我国有大量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

  2. 在我国有大量生产使用或潜在环境暴露高,且具有持久性、 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属性的化学物质;其中,PBT属性的判定标准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判定方法》(GB/T 24782);

  3. 已被国际组织或国内外官方机构确认具有 1A 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CMR),并且在我国有大量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其中,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类别按照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标准进行识别确定;

  4. 受国外水、气环境标准管控,具有 PBT 或 CMR 1A 危害的化学物质;

  5. 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化学物质。

此外,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将优先考虑同时满足多个标准的化学物质、以及已出台相关排放标准且具备管控条件的化学物质。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会持续动态更新。

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限制措施

(一)限制使用

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二)鼓励替代

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优先控制化学品管理名录是我国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手段。如果你对该名录有意见,可点击“阅读原文”按照指引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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