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噁英污染防治的议题上,“小不代表不重要”

【导言】最近,有一篇关于垃圾焚烧与二噁英关系的文章(主体为幻灯片课件)发表在了微信公众号上,题为“垃圾焚烧二噁英:我不做大哥好多年!”(以下简称《大哥文》,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读)主旨很明确,就是劝导读者勿再过于担忧垃圾焚烧的二噁英污染问题,勿再用二噁英议题来限制垃圾焚烧行业的发展。

该文观点鲜明,而且给出了科技文献作为佐证,是一份值得各方严肃参考的学术材料。然而,经过小编认真学习,发现有些科研信息的呈现需要澄清或补足,由此带来的观点上的差异也值得商榷。

本文为系列讨论文章的第二篇,谈谈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的“小”。 

在二噁英污染防治的议题上,“小不代表不重要”

图源:大哥文

《大哥文》开篇谈论的是环境中二噁英来源的问题,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自然过程与各类废弃物焚烧、窑炉燃烧、工业生产等人为过程一样,会产生二噁英。这个说明确实非常必要,因为一些公众可能误以为二噁英只是人类制造的污染物。

但是,如果不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读者可能又要进入另一个误区,即“既然二噁英本来就是自然产生的,环境中存在一些就不值得担忧了”。这就涉及人为源和自然源排放量的相互比较问题。

较早关注并管制二噁英的美国联邦环保署在1990年代就对上述问题给予了回应。该机构当时认为,二噁英确实可以经由自然燃烧而形成,但自然燃烧对环境中的二噁英浓度的贡献“或许并不重要”,因为多种证据,如湖底沉积物、木乃伊、古代冻尸的采样检测都表明,20世纪40年代以前二噁英的存在微乎其微,而在40年代左右才开始持续增加,出现很高的浓度,这一变化正好与石油化工业的产生并迅猛发展在时间段上是吻合的。另外,一些森林大火测得较高浓度的二噁英排放其实很可能是因为原本就受到了严重的二噁英污染,如氯代苯氧基农药的喷洒和二噁英空气沉降。[1]

在二噁英污染防治的议题上,“小不代表不重要”

图:2004年二恶英排放量估算清单-废弃物焚烧类

那自然源的二噁英排放究竟有多少,与人为源,甚至是垃圾焚烧行业相比又如何呢?读者可以参考一下我国政府2007年正式发布的二噁英排放清单(2004年数据)。根据清单,纳入统计的二噁英排放源共有 9 大类、94 种,2004年排放总量为 10236.8 g TEQ。森林火灾和草原火灾是其中可视作“自然源”的两种排放源(尽管失火很可能有人为的原因),排放总量分别为 29.5 g TEQ 和 0.56 g TEQ,合计 30.06 g TEQ,占所有源排放总量仅 0.29%。同年,生活垃圾焚烧行业二噁英排放总量为 338 g TEQ,是自然源排放总量的 11.24 倍。[2]由此可见,人为源、自然源哪个是主,哪个是次,一目了然;即便是占排放总量仅 3.3%的生活垃圾焚烧也“完胜”自然源。所以,小编建议各方:凡在谈论二噁英排放的人为和自然原因时,应当就它们之间的量化比较进行必要说明。

在二噁英污染防治的议题上,“小不代表不重要”

图源:大哥文

《大哥文》接下来有一张幻灯片展示了2004和2013年我国主要二噁英排放源的二噁英排放量和相互比较,其标题是“垃圾焚烧对我国二噁英排放的贡献很小”。虽然小编无法揣测作者强调“贡献很小”的主要意图是什么,但对于一些读者而言,可能会有这样的反应:既然占比很小,那么它可能在二噁英污染防治的工作中并不重要。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说明一下数据出入的问题。《大哥文》给出的2004年我国各行业二噁英排放量为 6332 g TEQ,而我国政府公布的2004年全国排放总量为 10236.8 g TEQ,所以《大哥文》所说的“我国各行业”可能仅限于以上图表中给出的 8 个行业,而“垃圾焚烧贡献仅占 4.4%”,可能也只针对这 8 个行业的排放总量而言。或许还有其他原因,例如使用了新的排放因子来估算2004年时的排放量。

不管是占比 3.3% 还是 4.4%,从数量上看,的确不显著,但是不是就可以认为它不重要了呢?对此,小编早写过文章回应,并有幸发表在了《中国经济时报》上,以下是相关的引文:

“垃圾焚烧二噁英排放只占中国总体排放的 3.3%”,这是一位政府官员反复强调的“比重论”的数字依据。表面上是希望社会各界把注意力放在比重大的一些污染排放源上,背后则隐含“污染保护”的逻辑:污染源重视与否应根据该源占总污染的比例来确定。既然如此,又该如何衡量一个污染源的主次问题呢?

2007年公布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中,中央政府明确了一批“优先控制的二噁英重点排放源”(简称“重点行业”),而生活垃圾焚烧便位列其中,和其余行业共同构成总排放量的 61.9%。只要留心一下这个重点行业的名单,就会发现比垃圾焚烧行业排放比重小的还有不少,比如危险废物焚烧、焚烧危险废物的水泥窑、造纸行业、火化机等。因此,从中国履行国际公约的庄严承诺看,污染权重并不是衡量某一污染源是否应得到重视的标准,用 3.3% 这个数字来淡化人们对垃圾焚烧污染的关注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现实中比重大的污染源被率先管起来了,那样比重小的被“豁免”也有其价值。但事实并非如此。以医疗垃圾焚烧为例,2009年中科院科学家公布的一项研究显示:14 座国内医疗垃圾焚烧厂中有 5 座连国家标准 0.5 纳克 TEQ每 立方米都达不到,只有 2 座能达到欧盟0.1 纳克 TEQ 每立方米的水平。

为什么比重很小的行业也会进入《国家实施计划》的“重点行业”名单?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具有较大增长趋势”。而在《国家实施计划》中,垃圾焚烧行业就被确定属于这种情况。这可能是一些专家不同意的,他们中的一位曾在《中国建设报》上撰文称“有人认为,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厂快速发展,推断二噁英排放量显著增加,这种看法显然是武断的”。

其实,武断的恰恰是专家自己。2009年,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的三位专家根据最新研究出来的二噁英排放因子和政府统计数据,估算出2007年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二噁英总排放量为 608.36 克TEQ。[3]这一结果显示,三年间中国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增长已近一倍。直至今日,三年又快过去,现在中国的垃圾焚烧厂究竟排出了多少二噁英呢?平息不必要争论的最好办法应该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及时更新中国二噁英排放数据,让人们充分了解我国二噁英污染的现状。

垃圾焚烧的确不是二噁英的唯一排放源,但既然这个行业聚集了这么多人的关心,那正好是开创二噁英污染全面防控的好契机。在国家列明的“重点行业”中,哪块骨头其实都难啃,倒不如从大家都熟悉而又都想啃的那块开始。所以,政府部门和一些专家应该乐见,而不是消解社会各界“向二噁英污染宣战”的热情。[4]

几年前发表的文字,谈到2004年以后我国再无官方二噁英排放清单更新的问题。而《大哥文》给出了2013年的数据参考,很有价值。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点行业的二噁英排放仍在持续增加,这有悖于我国正式缔结并遵守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说明我国应在二噁英污染防治上下更大的功夫。

有点可惜的是,《大哥文》只给出了“废弃物焚烧”这一大类的排放量,没有将生活垃圾焚烧细分出来。而据小编从一学术会议上获得的信息,2013年全国生活垃圾焚烧二噁英排放量为 555 g TEQ,虽然较2009年城建院专家的估算低一些,但仍然比2004年的数据高出64.2%,说明“具有较大增长趋势”这一重点行业选定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仍然适用,也再次印证了在二噁英污染防治的议题上,“小不代表不重要”。

文献参考:

[1] Lois Marie Gibbs, Dying from Dioxin:A Citizen’s Guide to Reclaiming Our Health and Rebuilding Democracy and theCitizens Clearinghouse for Hazardous Waste, pp. 10, 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07年。

[3] 赵树青、黄文雄、谢力:《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行业二噁英排放现状及趋势》,《城市管理技术》,2009年第2期,第58、59页。

[4]毛达:《宣战二恶英,何处是突破口》,《中国经济时报》,2010年6月3日。

【友提】本号今日推送了系列文的前两篇,关注本公众号可阅读第一篇:垃圾分类越好,焚烧二噁英排放越多?真的恰恰相反。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 宣战二恶英 ):在二噁英污染防治的议题上,“小不代表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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