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土地”纠纷—如何评估和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毒土地“纠纷

  陆家嘴集团曾经花了80多亿买了苏钢集团的十几块地用于开发建设,结果发现是“毒土地”。近日,因土壤污染产生侵权纠纷,陆家嘴集团下属子公司将苏钢集团、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告上法庭,并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案件受理通知书。陆家嘴集团的主要诉求是向苏钢集团等索偿100亿元

“毒土地”情况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明确列出,根据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及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江苏苏钢集团老区(除未关停焦化区域)土壤污染初步调查报告》以及《江苏苏钢集团老区焦化区域场地污染详细调查报告》等报告,苏钢老区(除焦化区域)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未受到污染,可进行再开发利用;苏钢老区焦化区域场地污染主要集中在焦化区的污水处理区和粗苯车间,土壤污染主要集中在0-18米深度内,污染范围17,542平方米,污染土方量39,604立方米。

(来自:finance梗图meme

  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一家非营利组织“绿网公益环境数据中心”平台找到的苏钢集团土地环评信息等历史资料,却显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这份印有“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骑缝章的《老区焦化区域场地污染初步调查报告》中,明确提示了2014年采集的44个土壤采样点,按照《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B级标准,个别点位总氰化物出现超标情况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

  此外,土壤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主要有苯和萘,其中苯的污染较为严重。半挥发性有机物中出现超标的主要有上文提及的苯并[a]蒽和苯并[a]芘,且污染较为严重。由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集中在焦化厂区的污水处理区和粗苯车间,且集中在-4.5-0米的表层土壤。而污染面积也与挂牌交易信息中的数据不符。调查范围内,初步调查场地的土壤污染面积初步估算为41189平方米,污染土方量为99967立方米。而并非公开资料所称:“最终确定0-18米深度内,污染范围为17542平方米,污染土方量为39604立方米。非焦化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未受到污染,可再开发利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严重的土壤污染使得陆家嘴集团购买的大量建设用地不能用于教育、住宅、商业等用途。土地是否适合作为何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是否需要修复,按什么样的标准去评判?该报告中提到当时执行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目前已经废止,现在相关建设用地应执行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该标准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建设用地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划分为两类

   (1) 第一类用地:包括GB 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2)第二类用地:包括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指标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

  (1)基本项目分重金属和无机物类、挥发性有机物类、半挥发性有机物类等3大类,共45项,见表1。表1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

表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

单位:mg/k

   (2)其他项目分重金属和无机物类、挥发性有机物类、半挥发性有机物类、有机农药类、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和二噁英类、石油烃类等6大类,共40项。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根据HJ25.1、HJ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表2中所列项目。

表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他项目)

单位:mg/kg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根据土壤环境污染物项目监测结果,应采取如下措施

   (1)污染物含量≤风险筛选值,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2)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3)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风险管制值,应当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4)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风险管制值, 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土地交易和建设中的各相关方应该充分理解并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应对土壤质量进行足够充分的前期调查,杜绝在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中弄虚作假,严格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才能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避免类似的纠纷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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